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
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他人的財產,並及時通知財產所有人。
* * *有人同意分割* * *所有的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有效。協議分割後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被執行人享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對享有份額的其他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 * *有人提起財產分析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財產分析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財產執行中止期間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