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1.廠房;倉庫;民用建築;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城市交通隧道。
2.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築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宜從其規定。
3.本規範不適用於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主要內容
本規範***分12章和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
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建築的分類要求。
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
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
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布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
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
各類建築為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
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