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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2019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全面推進高素質法官隊伍建設,加強對法官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法官合法權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第三條 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四條 法官應當公正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壹切個人和組織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第五條 法官應當勤勉盡責,清正廉明,恪守職業道德。第六條 法官審判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第七條 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二章 法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第八條 法官的職責: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等案件;

(二)依法辦理引渡、司法協助等案件;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官在職權範圍內對所辦理的案件負責。第九條 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第十條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七)通過依法辦理案件以案釋法,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壹條 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壹)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調離、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履行法官職責應當享有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

(四)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五)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三章 法官的條件和遴選第十二條 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擁護中國***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

(七)初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適用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確定,在壹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條 初任法官采用考試、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人民法院的院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官、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從律師或者法學教學、研究人員等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中公開選拔法官。

除應當具備法官任職條件外,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應當實際執業不少於五年,執業經驗豐富,從業聲譽良好,參加公開選拔的法學教學、研究人員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應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