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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匯交易能否成為CDM主流

碳匯壹般是指從空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機制。在林業中,主要是指植物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並將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從而減少該氣體在大氣中的濃度。以森林為核心的碳匯項目是清潔發展機制(CDM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表現為造林和再造林項目。

法律下的交易平臺

“世界範圍內的碳匯交易,是基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的規定,而由法律創設出來的壹種擬制交易。它通過技術擬制和法律擬制,將壹般意義上不能構成物權客體的氣體環境容量資源導入擬制交易的環節,從而創設了壹個無形物的交易市場。”清華大學環境資源能源法研究中心鄧海峰博士說。

“在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碳匯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參與主體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締約國,因而碳匯交易的主體是國家。發展中國家將本國經核證的二氧化碳減排量讓渡給發達國家,實現了國與國賬戶間的對接,折抵了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中承擔的減排義務。”鄧海峰說。

我國嘗試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始於本世紀初。內蒙古輝騰錫勒風電場、北京安定填埋處理廠都是比較著名的試點性項目。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表明了我國對具有潛力的市場主體參與CDM項目的支持與鼓勵。其中比較個性化的規定是,為體現國家自然資源主權原則,對於因轉讓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我國府要根據室氣體的不同種類,收取2%~65%不等額度的轉讓費。

給環保其他領域帶來靈感

“碳匯的市場交易機制可為其他環保領域帶來靈感。”中國法大學法學博士王曉麗說。

“最典型的就是排汙權交易,這項制度在我國很早就開始試點,但壹直沒有大規模鋪開,主要原因就是其市場環境不完善,而相對成熟的碳匯市場機制可為其提供思路。”

王曉麗指出,如果把眼光放得更遠,碳匯交易機制還可運用在國際淡水資源保護,特別是國界河流和國際河流上下遊國家間水資源利益平衡等方面。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後於文軒也有獨特見解:“碳匯交易機制形為交易,但其內容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交易為表現形式的‘補償’,它為我國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提供了有益借鑒。”

鄧海峰認為,碳匯交易等CDM機制證明了壹個觀點:在環保制度設計中壹定要引入市場機制的力量。“只有這樣,市場主體的行為才會更加理性,府的職能也可以回歸正位。環境汙染者能夠主動保護環境,府也能從目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救火隊式’的行為模式中解放出來,運用間接手段保護環境,從而降低公***財負擔,最終會使全獲益。”

策導向與制度優化是關鍵

鄧海峰認為,碳匯造林和再造林項目在我國實施得不理想,主要源於宣傳和技術兩方面的制約。

“首先,對於碳匯的概念和積極意義,宣傳和推廣力度不夠。提到碳匯,恐怕只有專業人士才了解。事實上,隨著我國林權的改革,產生了大量具有碳匯潛力的項目業主,但他們並不知道有碳匯交易機制的存在,也就是說,這個擬制市場與人們觀念之間還存在較大距離。”

“其次,從技術層面看,森林的生長周期較長,林業生產經濟效益還會受到病蟲害等因素的限制而呈現出較大的不確定性。同時,在相同經濟投入條件下,森林吸附各種室氣體生成的減排量要比其他類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小很多。這使從事碳匯項目所帶來的減排量轉讓收益普遍低於其他類型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鄧海峰分析。

基於投資項目的回報周期和回報率兩方面的考慮,絕大多數國外資金不願意投入到這個領域中。因此,在壹般的業主眼中,碳匯項目只是“錦上添花”,而並非必選項目。

另外,基於生態保護戰略的考慮,目前我國對於碳匯項目參與者的主體資格也有嚴格限制,審批程序復雜,壹些外方投資者也會因投資的高成本而對碳匯項目望而卻步。

“現在要做的是,通過策和法律的引導,使市場主體能夠看到項目可能帶來的潛在生態價值,並通過制度設計,把生態利益轉化為現實的經濟利益,只有這樣,才能使這些對生態有重大效益的項目不僅為理論所接受,還能在實踐中得到市場認可。”鄧海峰說。

因此,碳匯項目要想有所發展,就壹定要創造出比其他項目更優越的利益增值方式,使企業從環境友好行為中獲得回報,這樣才能從現在的幾乎“無人問津”變為“炙手可熱”。

王曉麗認為,未來我國在清潔發展機制和碳匯交易方面立法時,可以考慮適當降低參與主體的準入門檻和府的項目審批層級。

“推動碳匯交易,策要有預見性和穩定感,讓企業可以看到項目是有長遠預期和穩定收益的。”王曉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