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檢須提交的材料 2009年煤炭經營情況自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⑴煤炭經營(買賣、運輸)合同簽訂和執行情況;⑵所經銷的煤炭來源構成、銷售用戶和運輸方式構成;⑶企業經營設施、儲煤場地變化情況;⑷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配置情況或委托正規的煤質檢驗情況;⑸2009年煤炭經營數量和營業收入情況;⑹煤炭購銷價格和依法納稅情況;⑺接受工商、稅務、質檢、環保部門檢查和處罰情況;⑻其它需要報告的情況。 2、煤炭批發經營企業(不含煤炭洗選加工企業)需有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出具的2009年煤炭經營量證明,並經企業所在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門蓋章認定。縣級沒有設煤炭管理部門的(如貴陽市南明區、雲巖區等),由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門出具證明。根據省能源局[2009]290號文件規定,凡經營量低於1萬噸的煤炭批發經營企業不予年檢。 3、煤炭經營情況年檢表。 4、《煤炭經營資格證》正、副本。 5、報稅務部門的納稅證明或繳款書、所得稅納稅清算表(復印納稅交款書)。 6、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2009年企業損益表和企業資產負債表。 7、企業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四、需要延續煤炭經營資格證的企業,除需提交上述年檢材料外,還需提交延續經營申請書。按照2009年12月14日下發的《關於調整我省煤炭批發經營資格準入條件及相關事宜的通知》(黔能源發[2009]290號)要求,煤炭批發經營企業的註冊資金需達到壹千萬元以上。鑒於290號文件下發時間較晚,壹些經營資格證到期的煤炭批發經營企業來不及籌集和辦理增資手續。因此,對需延續經營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經營資格證到期的煤炭批發經營企業,換證時間可推遲到2010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這些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達到新的準入條件和完成年3萬噸經營量的最低要求,否則不予換發新證。2008年、2009年取得的煤炭批發經營資格證也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新的準入條件和年經營量3萬噸的最低要求,否則也不予辦理延續手續和年檢手續。煤炭洗選加工企業正常辦理延續手續。 五、煤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壹旦查實,不予年檢或換發新證,並在新聞媒體公告,同時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煤炭經營範圍,情節嚴重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1、偽造、買賣、出租、轉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煤炭經營資格證的; 2、購銷無合法證照煤礦產品的; 3、經營活動中嚴重違法違規的; 4、以各種形式接受無煤炭經營資格的企業掛靠經營煤炭產品的; 5、不按規定時間自檢申報,或自檢不嚴肅、弄虛作假的; 6、經營資格證到期不提出延續經營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