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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地方金融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維護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金融組織、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從事權益類或者大宗商品類交易的地方各類交易場所(以下稱地方各類交易場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其他組織。第三條 地方金融工作應當堅持促進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遵循創新發展、積極穩妥、安全審慎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全市地方金融工作,建立地方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地方金融發展、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的重大事項,加強與國家駐廈金融管理機構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風險處置、信息***享、權益保護、反洗錢等方面的協作。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地方金融發展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依法對地方金融組織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地方金融組織風險處置責任。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地方金融發展工作,配合開展對本轄區內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屬地金融風險防範處置職責。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方金融相關工作。第五條 鼓勵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兩岸區域性金融中心片區等在地方金融領域的體制機制、政策措施、對臺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試,推動地方金融業務、監管互動機制創新,適時在全市推廣。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金融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防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金融知識和風險防範公益性宣傳,營造良好的金融發展輿論環境。第二章 促進措施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地方金融發展,建設多層次、多功能的金融市場體系,支持金融科技發展,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市金融發展規劃,將地方金融產業發展作為全市金融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地方金融產業發展的目標、任務、重點和保障措施等內容。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安排地方金融發展資金,用於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發展、創新、人才的獎勵以及與地方金融產業發展相關的其他扶持項目。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金融人才發展規劃,完善金融人才隊伍建設長效機制,建設功能完備、高效便捷的金融人才服務體系,引進和培養高層次、復合型金融人才。

符合條件的金融人才按照規定享受財稅扶持、培養進修、社會保險、醫療保健、子女教育、住房租購、落戶和出入境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措施。第十壹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金融要素投向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和重點領域,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前款規定的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和重點領域,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有關部門制定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安排資金,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組建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並購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基金,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支持社會資本在本市設立面向金融科技行業領域的產業投資基金。對重點投向本地金融科技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可以在政府引導基金出資規定比例內予以重點支持。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利用各種方式,支持地方金融組織為本轄區內中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提供融資服務。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以中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地方金融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完善風險補償、政策激勵和資本持續補充機制,擴大為中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並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

鼓勵融資擔保公司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合作和擔保責任風險分擔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