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所謂“勾結”,是指與外國政府、外國政黨、外國政治集團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進行聯絡、謀劃。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指出賣國家主權、簽訂賣國條約;策劃對我國發動侵略戰爭;制造國際爭端向我國提出領土要求;幹涉我國內政、組織傀儡政權等。上述兩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本罪。本罪的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而且壹般是竊據黨政軍較高職位,握有實權和社會上有壹定政治影響的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和國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根據《刑法》第102條、第103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依據《刑法》第56條、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