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有工傷待遇嗎?
企業沒有簽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吧?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企業是否應該給予工傷待遇?答案是肯定的。近日,聊城莘縣法院審結了這樣壹起勞動爭議案件,依法判決企業向傷者支付賠償金共計9萬余元。
王,2010年3月至今,在莘縣某企業工作。他入職時,企業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20110年6月的壹天,王被工作中使用的機器卷入,不幸受傷。住院兩個月後,企業為其墊付了住院醫療費用。
出院後,王的傷情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為部分七級傷殘。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也認定王的傷情符合工傷認定範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也認定王的傷情達到勞動功能障礙七級。隨後,王以工傷為由要求企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企業認為王是個不拘小節的人,不認可這壹點。因此雙方發生爭執,協商無果。王將該企業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企業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影響雙方事實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原告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王的企業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在此基礎上,法院判決企業支付王停工留薪期間的誤工費、壹次性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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