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的特殊情況:
1.婚後父母壹方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僅贈與其壹方子女,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2.婚後父母壹方出資,產權登記在另壹方名下,壹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作出的書面協議或聲明,證明這筆出資只給其子女。
3.雙方父母婚後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向銀行貸款。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如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可判決該房產歸產權登記壹方所有,未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結婚時,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補償給對方。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以壹方父母名義購買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壹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壹方主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購房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6.2020年2月29日,65438,最高法院發布了首部民法典婚姻系列司法解釋(2021.1實施),其中,“子女辦理結婚登記前,父母購房視為單方贈與子女”的規定,與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釋壹致。但子女登記結婚後,如何確定父母的贈與,修改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這與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之二“除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壹方的以外,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和司法解釋之三“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單方對子女的贈與”的規定明顯不同。 也就是說,本司法解釋實施後,子女婚後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壹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推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屬於夫妻共有。
根據這壹新規,建議父母婚後投資買房。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最好共同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父母投資的性質是貸款還是贈與。如果是贈與,需要明確約定是只贈與子女還是贈與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貸款,寫明利息和還款期限。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