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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員會的基本介紹

北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仲)於1995年9月28日成立。設立之初,北仲1995年僅受理案件7件,爭議標的0.44億元;歷經十年發展,截至2006年3月底北仲累計受理案件數已達8122件,涉案標的累計已達340余億元。北仲從壹個新組建的仲裁機構成長為有信譽、有實力的現代化仲裁機構。北仲的成功既是北仲人徹底貫徹仲裁法精神,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結 果,同時,又驗證了仲裁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發展方向的正確性。

北仲秘書長王紅松撰寫的《北京仲裁委員會十年回顧》壹文,將從仲裁機構的民間化、現代仲裁員制度建設和仲裁的國際化三個視角,總結回顧北仲十年發展歷史,期以引發社會各界對建設現代化仲裁機構的路徑,探索中國仲裁制度發展規律的思考。

改革舊的行政仲裁體制,突出仲裁機構的民間性,保障仲裁機構的獨立與公正,是仲裁法的壹個基本原則。由於計劃經濟下行政仲裁體制形成的思想觀念、思維習慣、管理制度、運作模式所具有的慣性作用,加之仲裁法實施後,在保障仲裁機構獨立的問題上,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和政策,在要不要堅持,以及如何堅持仲裁機構的民間性上,始終存在著困惑和爭論。這說明,任何重大制度的改革,不僅需要正確的目標和基本原則,而且需實現目標的具體、可行、系統且與時俱進的配套政策、措施和辦法,需要持之以恒的執行力。如果僅有目標和原則,缺乏配套政策、措施和辦法,或者配套的政策、措施和辦法與目標、原則相差甚遠,甚至南轅北轍,則不僅改革難以成功,而且,人們事後在評價改革成敗時甚至會懷疑改革目標的正確性與可行性。

北仲認為,仲裁法關於“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規定,是原有舊行政仲裁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壹項基本原則。其明確了仲裁機構“非行政”屬性及民間化發展方向,即仲裁機構不僅在組織上“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而且,在承擔職責的性質上與行政機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性事業單位”的職責有著本質區別。盡管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地方政府在仲裁機構組建初期對其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但仲裁機構“非行政”屬性及民間化方向不因此而改變。仲裁機構的民間化是仲裁機構獨立、公正的保障,是仲裁克服長官意誌、行政幹預、地方保護主義弊端,提高公信力的制度基礎。因此,堅持仲裁機構民間化,不僅是貫徹落實仲裁法的需要,也是仲裁機構提高自身信譽,保持長久生命力的客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