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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助理和實習律師的區別

近來,壹些公民在依法不具備代理民事案件資格的情況下,仍以各種名義代理案件,賺取非法代理費。壹方面,這種做法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也嚴重擾亂了訴訟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

不同的是,律師助理不壹定是實習生,實習生壹般都是律師助理。

見習律師是通過司法考試,在律師事務所度過1年的準律師。這些見習律師壹般在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助理。沒有見習律師執照也可以做律師助理,但是帶妳的律師還是會更希望妳快點參加司法考試,這樣可以幫他做更多的事情。

總之,見習律師是準律師,律師助理只是職稱,類別不同。

實習律師和非專業律師助理參與訴訟

在法律服務領域,所謂的“見習律師”和“律師助理”隨處可見。顯然,對於缺乏法律知識的人來說,很容易將這些人與律師混淆。此外,當事方甚至授權他們代表該案。對此,不少基層法院也因各種主客觀原因,允許“見習律師”和“律師助理”陪同執業律師參與庭審,甚至發表對庭審的意見。我們認為允許實習生和律師助理代理案件和參與法庭審判是非法的:

第壹,“律師”與“見習律師”和“律師助理”的區別。2012《律師法》第二條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這壹條的逆向解讀是,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就不是律師。根據該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的條件之壹是“在律師事務所執業滿壹年”。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生進行考核。可見,在實習結束壹年之前,所謂的“實習律師”應該叫:實習生。至於不專業的律師助理,可以分為兩種:通過司法考試的和沒有通過的。前壹種情況,大部分是實習期的實習生。在後壹種情況下,所謂的“律師助理”根本不具備成為律師的前提條件。

第二,“見習律師”和“律師助理”能否代理案件,參與法庭審判。根據2010《律師申請人實習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導或者讓實習生從事下列行為: (壹)單獨承辦律師業務;(二)以律師名義簽訂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對外出具法律文件;(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或者仲裁庭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四)以律師名義談判、簽約業務;(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六)依法應當以律師名義進行的其他活動。第二十四條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向當地律師協會報告。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生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實習,沒收實習證書,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壹)未經許可,以律師名義從事本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為的。

由於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在執業未滿壹年的情況下,不得以律師的名義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因此未通過司法考試的律師助理不能以律師的名義代理案件、參與訴訟。這也符合《律師法》第十三條:“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聯絡辦2016《關於請求允許實習律師協助辦理立案手續的報告的復函》也再次強調,實習律師作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不能以律師名義進行訴訟活動。但實習律師可以接受委托律師的委托,憑相關手續向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立案材料。這種做法和郵寄投訴沒有本質區別,與實習律師是否代理案件沒有直接關系。

最後,2065438+2005年9月《關於保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律師可以根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攜帶律師助理參加審判。律師助理參加庭審只能從事相關輔助工作,不得發表辯護或代理意見。

第三,律協下發的文件沒有明確要求實習生出庭。根據《律師申請人實習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實習生考核合格的標準是: (壹)完成集中培訓項目,取得實習生集中培訓結業證書;(二)完成實習實訓項目並經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核合格;(三)通過綜合素質測評,被評定為具備律師執業基本素質的;(四)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不存在違反本規則的違法違規行為。由上可知,律協發布的實習生考核標準中,並沒有出庭的要求。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