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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從事旅遊業務的處罰

法律分析: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非法所得,並罰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法規有效性校驗: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