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淮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部機構設置

淮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部機構設置

(1)辦公室

協助組織管理局的日常工作,協調管理局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會議組織、文件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文件、安全保密、信訪工作;負責收集和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險方面的政府信息、宣傳和報告;負責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單價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

(2)人事教育組(退休工作組)

承擔整體員工的招聘調配、培訓考核、獎懲、辭職辭退、薪酬調整等工作;承擔接收安置大中專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和退役軍人的工作;負責局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評價、推薦和聘任;承擔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協助全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3)勞動工資和資金監管科

負責政策安置和部署;落實企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管理政策和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制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和工資政策;制定國有企業經營者的工資收入政策。組織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提出審計意見;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擬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監管網絡,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建立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

(4)培訓和就業科

擬訂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鑒定等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研究制定職業技能鑒定辦法,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研究制定職業技能人才表彰獎勵辦法和職業技能競賽政策;擬訂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研究制定促進全市城鄉就業的規劃和基本政策,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制定就業服務發展規劃和促進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發展的政策,實施再就業工程;負責市級就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規範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措施;負責對全市就業服務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制定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按照規定,負責境外公民來淮就業和境外就業介紹的管理及境外機構工作人員的選拔;負責制定企業下崗職工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5)勞動爭議仲裁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研究制定調整勞動關系的相關政策;負責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管理及集體合同的審查;負責勞動合同的審核;負責處理全市勞動爭議;指導和監督縣、區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的工作,組織處置對勞動關系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研究制定地方性勞動爭議仲裁條例,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處理制度。

(六)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勞動保障投訴受理中心)

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制定並組織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規範,對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受理舉報和投訴,組織調查處理,參與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勞動保障年審工作。受理勞動保障投訴和舉報,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勞動保障違法案件。

淮北市勞動保障投訴中心受理投訴和舉報:

1,用人單位違反招聘員工相關規定;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按規定簽訂、履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工作時間規定的;

4、用人單位不遵守有關工資支付規定,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

5.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用人單位未遵守國家職業技能開發有關規定的行為;

7、職業介紹機構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7)政策法規科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地方性規定;承辦本局法律事務,辦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負責執法監督、普法、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制宣傳和咨詢。

(8)養恤金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養老保險的地方性政策、法規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個人賬戶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制定養老保險市級調節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辦法;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確定符合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承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和原行業集體企業職工退休待遇的審批工作;研究制定補充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管理規則;研究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統壹管理的規劃和政策;負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對承辦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的相關機構進行資格認定,並對其承辦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監管。研究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農村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待遇項目、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研究制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研究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9)失業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失業保險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研究擬定地方性失業保險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保險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的政策;研究制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辦法;研究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政策和規定;研究制定失業人員疾病治療、生育和死亡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㈩醫療保險科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制定全市醫改的具體規劃意見並組織實施;制定醫療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診療項目和支付標準的確定辦法;研究制定醫療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研究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支付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院和定點藥店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研究制定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適應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規則,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對承辦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相關機構進行資格審查,並對其承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監管。

(十壹)生育保險處(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職工工傷、生育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研究制定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用的社會統籌政策;擬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行業差別費率,擬定工傷認定;生育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政策和制度;研究制定工傷醫療和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支付標準;組織制定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實施辦法;參與員工工傷和職業病的鑒定;負責傷病殘職工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負責工傷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12)監理辦公室

負責紀檢監察、解放思想主題實踐活動、效能建設、作風建設等工作。

(十三)市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處(副縣級)

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負責為各類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結合工作開展宣傳調研活動;負責核定參保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受理參保單位退休人員增減申報,建立健全退休人員養老保險數據庫,負責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負責失業人員的管理、待遇的審批和失業救濟金的發放;審核發放死亡退休人員的喪葬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負責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和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負責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的資格認證,維護養老保險基金安全;配合局信息中心做好社會保障卡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縣區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做好社會保障基金的預決算工作。

(十四)職工醫療和社會保險中心(副縣級)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醫療保險的政策,並結合工作開展宣傳和調研活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和相關證卡的管理;負責醫療保險費用的審核和結算;負責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的審核報銷和特殊疾病的審核確認;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指導參保單位建立和使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的支付及相關證卡管理;負責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的審核和發放;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支付和管理,做好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工作;負責與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監督檢查其醫療服務行為;參與其定點資格的審批和年審;負責指導縣、區和街道社區醫療保險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15)勞動就業管理局(副縣級)

認真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就業的政策,管理和指導全市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負責全市各類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登記管理;負責指導全市外來務工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民辦專業中介機構的審批、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協調落實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全市創業基地建設和管理服務;負責全市就業服務機構的管理指導和人員培訓;負責全市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機構的基本建設和管理指導;負責全市社區崗位和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援助;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勞動力市場建設,收集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負責接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委托,代理其勞動保障相關事務,規範和指導勞務派遣;負責對下崗職工和城鄉勞動力進行再就業意識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負責全市鄉鎮勞動保障平臺建設的指導和服務,管理和指導全市轉移就業工作;負責協調全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各類就業服務機構的發展;負責執行各項財務制度,編制全市就業和再就業資金預算和決算計劃,監督就業和再就業資金的執行和使用。

(十六)工傷保險服務中心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工傷和生育保險的政策,結合工作開展宣傳調研活動;負責參保單位和職工基礎數據的管理和歸檔;負責參保單位上報的工傷待遇申請資料審核、待遇發放、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參保單位上報的生育保險待遇申請,如資料審核、待遇發放、管理服務等;負責準確、及時反映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運行情況和年度基金資金的財務預決算;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和檢查;協助工傷、生育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申請進行調查取證;負責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參與勞動能力鑒定;負責指導各縣區工傷和生育保險工作。

(十七)勞動保障監察隊。

負責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負責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負責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負責檢查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負責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負責對用人單位的用工情況進行年度審核;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日常檢查和執法檢查。

(十八)老年活動中心

負責貫徹國家、省、市有關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政策,結合工作開展宣傳調研活動,為退休人員提供政策咨詢和各種查詢服務;負責推進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實現退休人員逐步脫離原企業,再納入社區社會化管理服務接收;跟蹤了解企業退休人員及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狀況,協助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進行信息采集和養老金領取資格認定;負責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的集中管理和檔案借閱咨詢的辦理,建立退休人員基礎信息庫,向進入社區管理服務的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社會管理服務聯系卡;負責歸管服務費的收支和管理,編制本單位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並對歸管服務費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社區開展離退休人員文娛活動,協調全市文藝演出和健身活動;幫助社區建立退休人員自我管理服務組織,組織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黨員開展組織活動,加強企業退休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健康檔案,開展教育、疾病防控和保健,幫助提供便捷的醫療、護理和康復服務;重點幫扶孤老、特困、重病、殘疾等退休人員,對死亡退休人員進行慰問,幫助其家屬申領喪葬補助和遺屬津貼;負責聯系異地退休人員所在社區的信息,了解異地退休人員的具體健康狀況和家庭生活情況。

(十九)職業技能鑒定局

負責實施《勞動法》、《職業教育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職業資格證書規定》、《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等法律法規。經政府授權,在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指導、考試管理、質量控制和評價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負責鑒定質量保證體系和鑒定人隊伍建設;負責全市技師、高級技師的評聘工作。組織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社會化評審;負責全市職業院校(學校)和社會培訓機構的畢(結)業職業技能鑒定;負責全市企業(事業單位)相關技術人員的職業技能考核;負責全國和省級職業技能鑒定統壹考試的考試管理;負責全市實行國家就業準入制度的各類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鑒定;負責國家職業技能鑒定題庫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職業技能鑒定命題技術標準;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印制、統計和管理;負責全市技術專家的推薦和選拔。配合相關單位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