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公司未及時公示年度報告的、未在限期內公式企業信息的、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這些企業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
經營異常的後果:
1、當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信用信息就會被銀行等壹系列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擔保、保險等商事活動或個人活動的參考依據。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公司,金融機構可能會不予在銀行開戶、貸款等業務;
2、被公示在企業信息網上面,無論是在工商局網站還是壹些第三方查詢網站,都可以查到異常信息,這會對公司的形象產生壹定的影響;
3、無法參與政府采購、工程招標等公司項目;
4、影響法定代表人、股東、監事的個人征信等。
綜上所述,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