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3、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事故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原則的含義:
“四不放過”原則的含義是要求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時,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時就輕易下結論。
也不能把次要原因當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決不輕易放過,直至找到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並搞清各因素之間的因果關系才算達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六十九條 傷人事故符合下列條件,各方當事人壹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壹)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