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場所
1.改造內容:重點是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等建築物,要嚴格檢查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是否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消防檢查、宣傳培訓和消防演練。嚴格檢查單位內滅火系統、報警系統、供水系統等消防設施的設置和運行情況,單位是否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完好好用。嚴格檢查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接受過消防安全培訓;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關鍵崗位的值班人員是否熟悉應急處理程序,是否按要求持證上崗;是否定期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和崗前、崗後培訓。
2.整治措施:要充分運用“三停”、查封、拘留等執法手段,依法從嚴查處,堅決監管整改到底;對嚴重威脅公眾安全的,必須依法實施臨時查封;對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必須報請縣人民政府掛牌督辦。
(二)“三合壹”和“全合壹”場所
1.改造內容:“三合壹”、“全合壹”場所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未進行防火分隔,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且缺失或損壞,疏散設施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安全出口堵塞。
2.補救措施:
(1)以下建築內設置的“三合壹”、“全合壹”場所將全部遷出住宿人員;無法遷出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公共建築和地下建築,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以下的建築,建築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工廠倉庫、商場、市場。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三合壹”、“全合壹”場所,應當采用不開啟門窗的防火墻和耐火等級不低於1.5小時的樓板將住宿部分和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並分別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建築高度大於15米;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入住的有20多人。
(3)上述三種情況以外的“三合壹”和“全合壹”場所按第二條要求難以分隔的,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進行防火分隔。當無法分隔時,共用部位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應設置獨立的疏散設施;有困難時,應設置獨立的輔助疏散設施。
(4)對於不超過兩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住宿人數不超過5人的小型共用場所,當難以進行防火分隔和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獨立的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人員住宿應設在首層,直通出口。
(3)消防車通道
1.整治內容:在市政道路、居民小區、建築工地、社會單位消防車通道內違規停車、設置鐵樁、石墩、水泥墩等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影響消防車通行的其他問題。
2.整治措施:公安交巡警大隊、治安大隊、消防大隊按照職責分工,嚴肅查處占用、堵塞消防車道問題,督促整改。對久拖不決、嚴重影響公眾安全的突出區域,聯合規劃、建委、市政、國土、房管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集中拆除壹批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違章建築,取消壹批影響消防車通行的占道停車位和限制裝置,解決壹批區域占道堵塞消防車通行的難題。
(四)勞動密集型企業
1.整治內容:紡織電子產品加工和生產儲存項目火災危險性為丙類及以上的企業(不論企業規模大小和容納人數)的所有生產加工車間和職工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