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壹種量刑種類,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壹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管制是我國特有的壹種輕刑。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六十壹條
量刑根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