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壹、案件基本情況被告人趙強,男,1980,雲南省保山市人,漢族,中專學歷,戶籍所在地:隆陽區板橋糧管所宿舍,雲南省保山路橋工程公司臨時工,2004年4月起負責寶龍公路引道第三合同段試驗工作,被捕前住保山公路總段宿舍。因涉嫌合同詐騙於200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已經服刑了。被告人趙強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由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趙強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諱。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強有自首情節,應當減輕處罰。本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04年3月,被告人趙強以聯系寶龍高速公路備料項目為名,分兩次騙取關鍵思傑人民幣* * * 1.9萬元。2004年5月至8月,謊稱吳某以其妹夫的名義承諾中標常寧至永平二級公路建設項目,騙取李立春租用聯合破碎機保證金、場地租用費、裝載機購置費共計51萬元。2004年9月至2004年6月165438+10月,趙強假冒寶龍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名義,偽造指揮部文件兩份。以取得寶龍高速公路7.5公裏至9公裏挖方及結構工程並準備簽訂施工合同為名,先後向範月德收取機械設備資質保證金、管理費、辦理委托書費用共計人民幣16544元。2005年2月至5月,趙強以吳家林與寶龍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指揮長彭賽恒關系較好,正在招聘汽車司機,可以照顧為由,偽造了指揮部的報名通知。陳永奇被騙報名費1,000元。上述被告人騙取人民幣82000元。2004年8月至2005年5月期間,趙強使用裁紙刀私刻雲南省寶龍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印章和彭賽恒的姓名,以寶龍高速公路路面水泥穩定碎石層制備工程為名偽造中標通知書、委托書、承包說明書等相關施工文件,先後騙取馬昂保證金和信息費25600元。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趙強冒用保山市重點公路建設指揮部的名義,署名時任保山市重點公路工程管理處書記吳家林。他利用偽造的保山市重點公路建設指揮部印章和騰沖駝峰機場授權書、合同、開工令、公證書等文件,與楊簽訂了兩份工程承包合同,先後騙取楊定金、材料費。65438、2005年10月至4月,趙強采用同樣的方法偽造同壹工程的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產合同》,先後與趙聰、周壽昌簽訂合同,騙取趙聰合同定金29700元、周壽昌工程定金34400元。2005年3月至5月,趙強再次以相同方法偽造《長寧至永平二級公路路基路面工程施工授權書》、《強制分包表》和《指揮部通知》,先後騙取報名費、資料費、圖紙費、合同保證金、管理費8.03萬元。上述被告人趙強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被害人人民幣2265438元+0500元。事情敗露後,被告人趙強逃到麗江,於2005年5月65日(438+08)到麗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贓款41,000元,扣押贓物折價881.5元。我們認為,被告人趙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達8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趙強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共計20余萬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合同詐騙罪,應數罪並罰。案發後,被告人趙強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強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定罪,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趙強詐騙數額巨大,合同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且大部分贓款尚未扣押,對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趙強減輕處罰的意見,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秘密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壹款、第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1 .被告人趙強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2000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五千元。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二、扣押的贓款、贓物等815元,由扣押機關返還被害人;繼續追繳被告人趙強違法所得253685元。二、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判決的指導意義三、對判決認定數額標準的評析從我國現行的刑事司法解釋來看,合同詐騙罪和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高於詐騙罪。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合同詐騙、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應予追訴。1996 65438+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註:以下簡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個人實施貸款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支付中個人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金額2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個人實施票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票據詐騙金額65438+萬余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個人保險詐騙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個人保險詐騙金額2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二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新刑法修改前,合同詐騙罪是按照詐騙罪量刑的,犯罪數額也是按照詐騙罪量刑的,即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巨大。新刑法修訂時,將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根據新刑法2006年4月8日修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0》的規定,合同詐騙罪的起點為5000元,提高了合同詐騙的數額標準。但新刑法修訂的司法解釋中並未規定合同詐騙數額巨大的標準,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為什麽合同詐騙的起始金額增加了?從立法原則上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中金融詐騙罪的起點高於詐騙罪的標準。新刑法修改時,將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屬於破壞市場秩序罪,其犯罪客體與金融詐騙罪屬於同壹客體,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數額起點提高是必然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沒有改變金融詐騙的數額,而新刑法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的金融詐騙犯罪。在審判實踐中,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進行量刑。因此,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也可以參照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進行量刑。即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個人合同詐騙金額2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被告人趙強的合同詐騙金額為221500元,判決正確。宣判後,被告人趙強沒有上訴,公訴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