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置招牌、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實物模型等的行為。,用來表示名稱、店名和標誌。第四條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結合城市人文特色,與城市景觀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鼓勵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創新,提高城市戶外廣告的藝術水平。第五條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信息系統,並及時更新信息。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管理工作。市、區縣城管委負責協調處理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中涉及的重大事項和突出問題。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做好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日常巡查工作,發現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規定的,按執法權限予以查處;無權查處的,及時告知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監督管理。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第八條廣告、媒體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優化行業服務,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第九條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公益廣告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按照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及時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第二章戶外廣告和招牌規劃第十條市、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戶外廣告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禁區、控制區、展覽區;
(二)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和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的位置、形式、尺度、色彩等基本要求;
(四)公益廣告設施的比例和布局。第十壹條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根據有關國家標準、行業規範和戶外廣告規劃,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指南。第十二條編制戶外廣告規劃和戶外廣告、招牌設置導則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通過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專家、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律師協會的意見,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三條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導則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的依據,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長期公布。第三章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定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和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設控制地帶內;
(五)市、區縣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第十五條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規範、戶外廣告規劃和戶外廣告及招牌設置指南,設施安裝應當牢固、安全;
(二)位置、形式、規格應與街區、建築物及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許可的位置、形式和規格設置;
(四)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許可編號、日常維護責任人和聯系電話應當在右下角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