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縣(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完善和落實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有關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為中小企業工作提供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創新服務手段,通過公共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小企業的產業政策、發展規劃、投資重點和市場需求等信息,建立健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第五條中小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和能源,依法經營,依法納稅,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自我發展能力,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第六條縣級以上預算應當依法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省級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根據財政預算收入予以安排,並逐年增加。第七條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和技術創新,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以及其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事項。
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由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提出並指導實施,財政部門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第八條設立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該基金由專項資金、基金收入、捐贈以及省財政預算安排的其他資金組成,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本省設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基金,應當按照規定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開拓國際市場。省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上述資金和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監督和檢查。
中小企業創匯較多的大中城市,可以設立中小企業國際市場發展基金,支持當地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各級財政預算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型農副產品加工企業,由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予以支持。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引導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拓寬融資渠道,創新金融服務,提高金融服務質量。
鼓勵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根據國家金融政策引入民間資本和外資,增強資本實力,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支持區域性中小銀行和面向中小企業的合作金融組織發展。第十壹條鼓勵政策性銀行依托地方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貸款等服務。第十二條鼓勵發展典當業和融資租賃業,為中小企業提供短期和中長期融資。
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依法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以及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直接融資方式。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信用擔保行業準入條件,安排壹定資金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實行政企分開、市場化運作。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和企業投資設立信用擔保機構;鼓勵中小企業設立互助擔保機構,開展互助擔保。
省級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省級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主要服務於市、地、縣(區)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第十四條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對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減免稅政策。
金融機構應當優先向符合條件並已申請信用擔保的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建設用地納入城市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合理安排。中小企業占用耕地,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能夠耕種同等數量和質量耕地的,經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合格後,不再繳納土地復墾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