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技術交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技術市場發展環境。第六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本省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州、地區)、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市場工作。第七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稅務和知識產權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技術市場的發展,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技術交易活動第八條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第九條技術交易實行合同制。技術交易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技術合同。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書面合同可以使用技術合同的示範文本。第十條在技術市場中,買賣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交易。技術交易可以通過各種渠道進行,如技術交易會、展銷會、信息發布會、科技博覽會、互聯網等。,以及通過技術招標、拍賣、入股等方式。第十壹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所有者,並保證所提供技術的真實性。中介機構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和來源的合法性。買方應按照合同規定使用技術並支付費用。第十二條技術商品廣告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關於廣告管理的規定。
經營者、發布者在經營、發布技術交易廣告時,應當核對廣告內容是否與有關技術文件、技術鑒定證明等證明材料壹致,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內容虛假、證明材料不全的廣告。第十三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和技術權利的;
(二)竊取他人技術秘密的;
(三)假冒專利技術的;
(四)以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簽訂技術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章技術市場服務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網絡化的技術市場服務體系。
建立技術市場信息網絡平臺,收集和發布技術成果供求信息,拓寬信息渠道,實現技術交易信息資源共享。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開拓農村技術市場,為農村經濟提供綜合技術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推動先進適用技術向少數民族地區轉移,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第十六條鼓勵建立各類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機構應為技術交易提供場所、技術示範、技術評估、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等服務。第十七條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註冊或者登記,國家對資質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八條政府鼓勵技術經紀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依法保護技術經紀人的權益。第十九條技術市場各類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對會員的職業道德、行為規範和執業技能進行自律管理,為技術交易提供信用服務,及時公布技術交易當事人的信用信息。第二十條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為技術交流、交易活動和技術市場的基本建設,以及技術市場的宣傳、培訓和調查研究提供支持。第四章保障和促進第二十壹條技術交易當事人簽訂書面技術合同後,可以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技術交易當事人可以享受稅收減免、獎勵和費用提取等優惠政策。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憑技術合同和認定登記。第二十二條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項目有:
(壹)是否屬於技術合同;
(2)分類登記;
(3)經批準的技術性收入。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
當事人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的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