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沒有規定,法律法規對優化營商環境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公共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備案、公共服務事項等行政權力事項的活動。第四條政務服務應當遵循誠信、高效、便民、公開、公平、誠信、規範的原則,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推廣新技術應用,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協同化、便捷化,實現政務服務“最多跑壹次”。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工作的領導,制定完善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將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政務服務的場所、人員、設施和運行維護。第六條市和縣(市、區)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服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縣(市、區)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綜合政務服務機構按照規定負責政務服務大廳的管理、運行等工作。
市、縣(市、區)政府服務熱線工作機構按照規定做好政府服務熱線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街道政務服務大廳和村(社區)便民服務站的管理。第七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商務、教育、農業農村、司法行政、城鄉住房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服務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服務工作。第八條建立健全獎懲機制,接受公眾監督,對在政務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政務服務建設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大廳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政務服務大廳的場地、設施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範。
因安全、場地等特殊原因需要設立部門專業服務大廳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接受同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建設全國壹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的要求,建設標準化、規範化、集約化的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推進政務服務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政務服務相關部門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政務服務平臺實現數據交換。第十壹條政務服務相關部門應當依法采集、審批、更新和享有政務數據,編制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合法使用獲取的政務信息,確保* * * *的數據安全;政府數據不得用於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隨意更改或編造。第十二條政府服務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級政府服務清單,並向社會公開。
鄉鎮、街道政務服務清單由縣級人民政府編制,報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備案。
因法律的制定、廢止、修改或者政府服務相關部門的職能承接、下放、取消、調整等原因改變政府服務事項的,政府服務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更新目錄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三條政務服務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減少環節、材料、時限、費用、運行、優化流程的要求,編制政務服務標準化工作流程和服務指南,依法明確政務服務的名稱、設定依據、受理條件、申請材料、審核標準、辦理程序和時限,在政務服務大廳和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公示,並及時動態更新。
政務服務大廳和網上政務服務平臺要充分整合,政務服務事項服務指南要規範統壹,消除模糊用語,對屬於底層性質的“其他材料”和“相關材料”要逐壹明確。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不得增加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條件和環節。第十四條政務服務部門應當將政務服務事項集中到壹個內設機構,代表本部門統籌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統壹受理、審批政務服務事項。
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政府服務相關部門可以委托同級政府服務管理部門受理和審批相關政府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