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1、用地申請;
2、土地使用證(原件);
3、原出讓合同,批復文件(涉及招、拍、掛的提供成交確認書);
4、雙方轉讓協議;
5、如改變規劃的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6、土地評估報告;
7、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復印件、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土地使用權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