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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

按照原批準用途辦理出讓手續,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35%;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40%;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45%;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25%。

壹、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1、用地申請;

2、土地使用證(原件);

3、原出讓合同,批復文件(涉及招、拍、掛的提供成交確認書);

4、雙方轉讓協議;

5、如改變規劃的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6、土地評估報告;

7、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表復印件、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土地使用權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