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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綜述

據海關總署統計,2020年,我國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1.69萬億元,增長31.1.02萬億元,其中出口1.1.02萬億元,增長40.1%,進口0.57萬億元,增長1.06。即使在疫情肆虐、經濟低迷的2020年,跨境電商的業務也逆勢蓬勃發展。近年來,多部委相繼出臺了壹系列稅收政策,體現了國家對跨境電商規範發展的鼓勵和重視。我們對跨境電商相關稅收政策進行了分類,供讀者參考。

壹、跨境出口稅政策

1,國家政策

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96號),規定從2014、1起,全國電子商務出口企業不出口貨物(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拒絕出口貨物)。

退(免)稅政策適用免稅政策。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免)稅資格。已登記出口貨物1,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僅用於出口退稅),並與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壹致。

2.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限內收匯,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繳款書。且上述憑證的相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相關內容相匹配。采購出口貨物並取得合法有效購貨憑證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在跨境電子商務中自建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上述退(免)稅、免稅政策不適用於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

2、綜合試驗區政策

綜試區,即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是我國設立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城區。2015年3月,國務院正式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143號)。規定註冊在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壹窗口”平臺、註冊地在杭州的企業,出口無合法有效購貨憑證貨物,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16 12 31前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

(1)出口貨物由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壹窗口”平臺監管;

(二)出口企業應在“單壹窗口”平臺上如實登記所購貨物的賣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銷售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和總金額。

截至2018年底,國務院* * *批準北京、上海、深圳海口等三批* * 35個綜試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 65438規定,自2018、10、 1(以出口商品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綜合實驗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購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與國家免稅政策相比,綜試區政策細化了對企業的平臺註冊要求,但大幅放寬了對出口貨物和購買貨物證明的要求。

免稅政策適用於國家綜合試驗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辦理了稅務登記,並在註冊地跨境電子商務在線綜合服務平臺登記了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2.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購買的商品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但未取得有效的購貨憑證。截至目前,國務院已批準蕪湖、福州、雄安新區、安慶、延安、烏魯木齊等5批105綜合試驗區。

隨著跨境電子商務扶持政策的不斷加大,201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核定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36號),規定從2020年1起,綜合實驗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同時企業應當準確計算收入總額,采用應稅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按照4%確定:

(1)在綜試區註冊,在跨境電子商務網上綜合服務平臺註冊出口貨物的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3)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購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

36號公告還規定,綜試區內經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以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假設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企業2020年應納稅所得額合計2000萬,按照4%的應稅所得率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按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實際承擔的所得稅。

第二,跨境進口稅收政策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2016年度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2065438號)規定:

1.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清單》範圍內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形式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下列商品,單筆交易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限額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定為0%;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四)所有能夠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貨物;

(五)跨境電子商務零售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可以統壹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進口貨物。

超過單項限額的單項交易、累計後的單項年度限額、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額的單項未分割商品,均按壹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非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的個人貨物和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的不能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貨物,按現行規定執行。

2.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貨物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運的,可以申請退稅,個人年度交易總額相應調整。

3.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購買者(訂購者)身份信息應當經過認證;無需認證,購買方(訂購方)的身份信息應與付款方壹致。

4.跨境電子商務的零售進口需繳納關稅、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個人購買跨境電子商務的零售進口商品為納稅人,實際成交價格(包括零售價、運費和保險費)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者物流企業可以作為扣繳義務人。

2018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蔡稅則[2065 438+08]49號),規定自2019年6月至1年6月,將單筆交易限額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當完稅價格超過單筆交易限額5000元但低於年交易限額26000元,且訂單中僅下單壹件商品時,可從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交易金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額的,應按壹般貿易管理。

第三,行郵稅

行郵稅,即進口貨物進口稅,是進口貨物關稅和進口環節關稅的結合。這對於跨境電商來說並不是什麽新政策,因為跨境電商實踐中跨境貨物往往是通過郵政處理的,這裏介紹壹下。

行郵稅的納稅人是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和以其他方式進口的物品的收件人。納稅人可以自行辦理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納稅手續。

海關根據海關總署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稅率表》、《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進境物品進行歸類,確定完稅價格,確定適用稅率,完稅價格=完稅價格×進口稅率。實際購買價格為完稅價格表所列完稅價格的2倍以上,或者完稅價格表所列完稅價格為1/2以下的,進口貨物所有人應當向海關提供銷售者依法出具的購買發票或者真實交易收據,並承擔相關責任。

2019年4月8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通知,自4月9日起,下調對個人攜帶進境的行李、郵遞物品征收的行郵稅稅率,食品、藥品稅率由15%下調至13%,稅目1“藥品”註釋修改為“為國家。對於紡織品和電器,將從25%降至20%,三級貴重物品的稅率保持50%不變。

行郵稅的免稅和適用政策根據個人郵寄進境和攜帶進境的情況有所區別。根據海關總署公告第43號(2010),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納進口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含5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以人民幣800元為限;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以人民幣1000元為限。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過規定限額的,應當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包裹內只有壹件物品不可分割,且超過規定限量,經海關查驗確屬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的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根據海關總署第54號公告(2010),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從境外取得的自用物品,總價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下(含5000元人民幣);非居民旅客攜帶總價值在人民幣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個人自用物品擬在境內停留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壹品種限於個人自用和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類制品和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另行辦理。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自用物品,經海關核實為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在境內停留自用物品,且金額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過金額的自用物品征稅,未分割的物品全額征稅。

入境旅客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證件,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入境旅客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在口岸入境免稅店購物。在維持居民旅客進境物品5000元人民幣免稅限額的基礎上,允許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增加壹定金額的免稅購物,與境外免稅購物合計總額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

2020年8月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不再執行20項商品減免稅規定的公告》(2020年第36號)。自該日起,入境旅客攜帶20種商品範圍內的物品入境,也可以免稅。

由於行郵稅是海關對個人進出境物品實施的監管政策,跨境電商在采用該方式時需要充分關註其違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