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冶金部是國務院對全國冶金行業行使質量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冶金部質量監督司是負責質量監督管理的辦事機構。冶金部的質量監督管理職能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冶金行業質量工作的政策、法規。
法律依據:冶金工業部《冶金行業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冶金部是國務院對全國冶金行業行使質量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冶金部質量監督司是負責質量監督管理的辦事機構。冶金部的質量監督管理職能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冶金行業質量工作的政策、法規;對標準的實施,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冶金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負責管理冶金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在行業內組織對冶金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對冶金企業和冶金產品市場的重大質量問題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綜合治理,打擊生產、銷售偽劣冶金產品的行為。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冶金廳(局、及政府授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省市冶金廳局”)是各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冶金行業行使質量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相應的質量監督管理職能。
第十壹條 企業的質量監督職能是:依據合同和標準,對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進行質量監督;對標準和工藝規程的實施進行監督;對銷售服務進行監督。企業的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應具有相對獨立性,並能切實有效地履行職能。企業必須保證質量監督人員的素質和相應的待遇。
第十二條 集團性質的企業和主體企業對聯營企業,在產品質量方面要負責加強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聯營企業生產的產品,使用集團核心企業或主體企業的商標、《產品質量證明書》和質量標誌的,須經集團核心企業或主體企業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產品質量也由其負責。
第十三條 對系統外冶金企業的質量工作,由冶金部和省市冶金廳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經濟部門進行協調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為便於工作聯系,省市冶金廳局和企業的質量監督機構和主要負責人有調整時,要通報冶金部質量監督司。
第十五條 冶金部和省市冶金廳局行使行業質量監督的重點是用於銷售的關鍵品種鋼材、金屬制品和其它冶金產成品。
第十六條 企業應承擔《產品質量法》第三章第壹節規定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生產企業質檢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唯有原件有效;銷售者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復印件應加蓋銷售部門公章,並依法負有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