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加工貿易企業分為A、B、C、D四類,A類、C類和D類企業名單由海關總署會同外經貿部確定,由外經貿部對外公布。企業分類名單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B類企業不具體列名。
(壹)A類企業是指經海關總署批準,實行海關派員駐廠監管或與主管海關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並依法開展加工貿易、無走私違規行為的保稅工廠,或從事飛機、船舶等特殊行業加工貿易的企業。對A類企業開展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由海關保稅監管,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
保稅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按《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署監[1977]594號)執行。
(二)B類企業是指依法開展加工貿易、無走私違規行為的企業,繼續實行現行的銀行保證金臺賬“空轉”制度。
(三)C類企業是指依據外經貿部、海關總署有關規定,經海關認定有違規行為的企業。對C類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轉”。海關對其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收取應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款等值的保證金。
(四)D類企業是指經海關認定有走私行為或有三次以上違規行為的企業。對D類企業,除由海關依法處理外,外經貿主管部門停止其加工貿易經營權。對外商投資企業,外經貿主管部門通知海關暫停其進出口業務壹年。
對承接委托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的分類原則和管理辦法參照本條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