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起訴,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人民法院予以記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