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發電企業需要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
2020年和2021任壹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000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耗約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發電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火力發電、熱電聯產、生物質發電)需在2021進行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達到上述年度排放要求的自備電廠(不限行業)視為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管理。
(2)《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對發電設施的適用時間
自2022年4月起,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通過環境信息平臺更新數據質量控制計劃,並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2022年修訂版)》的要求組織實施。需要註意的是,在核算2021和2022年碳排放時,國家電網排放系數由0.6101tCO2/MWh調整為最新的0.5810tCO2/MWh。
(3)元素碳含量的檢測要求
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煤樣的采樣、制樣、檢測和基準轉換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2022年修訂版)》表1規定的相關標準執行。檢測報告還應包括樣品的元素碳含量、低熱值、氫含量、總硫、水分等參數的檢測結果,用於數據真實性的交叉驗證。
(四)信息披露要求
發電行業重點企業應依法進行信息披露,並按照《企業發電設施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及報告指引(修訂版,2022年)》(見《通知》附件2)的信息披露格式要求,於2022年3月前通過環境信息平臺公布全國碳市場第壹個履約周期(2019-2020)的溫室氣體排放核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