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壹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內容
1目的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產品的售後管理。
3職責
3.1總經理負責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3.2供銷部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執行工作。
4工作程序
4.1不安全食品的規定
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壹)已經誘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4.2食品召回的分級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壹)壹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範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壹般或流通範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汙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於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4.3食品召回的管理規定
4.3.1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壹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4.3.2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壹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4.3.3自召回實施之日起,壹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4.4召回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壹)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範圍和時限等;
(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後的處理措施。
4.5召回產品的處置
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對召回食品的後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並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報告,接受市級質監部門監督
5引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