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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哪年起不準發展核武器,是什麽條約制定的?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於壹九六八年七月壹日簽訂,壹九七0年三月五日生效。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 NPT) 又稱“防止核擴散條約”或“核不擴散條約”,是1968年1月7日由英國、美國、蘇聯和其他59個國家分別在倫敦、華盛頓和莫斯科締結簽署的壹項國際條約,***11款。

1959年和1961年,聯合國大會先後通過愛爾蘭提出的要求有核武器國家不向無核國家提供核武器和“防止核武器更大範圍擴散”的議案,這兩項議案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雛形。

1960年和1964年,法國和中國先後成功地爆炸了核裝置,美蘇極為擔心將會有更多的國家擁有核武器。美國於1965年8月向日內瓦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壹項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草案。同年9月,蘇聯也向聯大提出壹項條約草案。1966年秋天,蘇美兩國開始秘密談判並於1967年8月24日向18國裁軍委員會提出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聯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蘇又提出聯合修正案。1968年6月12日,聯大核準該條約草案。1970年3月5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正式生效。

該條約的宗旨是防止核擴散,推動核裁軍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

該條約有11條規定,主要內容是:核國家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把核武器轉讓給非核國家,不援助非核國家制造核武器;非核國家保證不制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間接地接受其他國家的核武器轉讓,不尋求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別國提供這種援助;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把和平核設施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際保障之下,並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

根據有關規定,條約有效期25年,其間每5年舉行壹次審議會議,審議條約的執行情況。

中國於1991年12月29日決定加入該公約,1992年3月9日遞交加入書,同時對中國生效。

1992年1月27日,法國決定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8月3日正式把參加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批準文件遞交美、英、俄3個簽字國。

1992年12月根據47屆聯大決議成立1995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籌備委員會。1993年5月─1995年1月***舉行了4次會議。籌備委員會為大會準備了臨時議程和程序規則草案。根據籌委會的建議,會議期間將成立3個主要委員會,第壹委員會將集中討論條約中有關不擴散核武器、裁軍和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安全保障)條款的執行情況;第二委員會的工作是討論不擴散核武器、保證措施和無核區條款的執行情況;第三委員會將討論關於條約國家不受歧視地發展、研究、生產及使用和平核能條款的執行情況。

由於德國、意大利、日本和瑞典的反對,條約在1970年生效時,只有25年的期限,25年後是否繼續延長,如何延長則要根據多數會員國的意見決定。反對無限期延長的主要是“不結盟”國家和其它壹些無核國家,如埃及、印度尼西亞、伊朗、墨西哥、尼日利亞、泰國、委內瑞拉等。這些國家認為核國家沒有履行條約裏的壹些重要條款,例如全面禁止核試驗,停止生產可制造核武器的裂變材料,對無核國家承擔安全保證,允許無核國家獲取和平核能技術等。這些國家認為,如果無限期延長,就會使核國家放松核裁軍的努力,使事實上的“有核與無核”成為永久不可改變的、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德、意、日、瑞等原先反對永久性條約的4個國家,由於放棄發展核武器後,在獲取和平核能技術方面得到保障,已轉而支持無限期延長條約。

1995年5月11日,在聯合國總部舉行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會議,決定無限期延長該條約。

1995年5月11日,在聯合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審議和延長大會上,178個締約國以協商壹致方式決定無限期延長該條約。大會還通過了兩個決議:核不擴散和裁軍的原則和目標;加強《條約》審議機制。締約國同時決定在5年之後舉行審議大會,並在1997、1998和1999年舉行三次預備會議。但代表們未能就壹份關於該條約過去5年所起作用的最後報告達成壹致意見。會議主席賈揚塔·達納帕拉在閉幕詞中說:“這次會議沒有勝者,沒有敗者。獲勝的是條約本身。” 

 1997年4月7日,條約締約國在聯合國總部舉行1997年預備會議,會議審議了核不擴散與核裁軍領域工作的進展情況。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和美國的代表發表聯合聲明,重申支持《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全面執行包括裁軍在內的各項條款。同年5月15日,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核準了附加議定書。

2000年4月24日,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不擴散核武器條約》2000年審議大會開幕式上發言。

1999年5月10日,2000年審議大會第三次籌委會會議在聯合國舉行。中國代表團團長沙祖康參加了會議並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