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作的印刷出版”是藝術作品的復制權和發行權問題,但畫作是畫家送給小張的,畫家的發行權已經按照“壹次用完”的原則行使,不存在侵犯發行權的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藝術等作品原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藝術原作品的展示權由原所有權人享有。”因此,小張僅享有該畫著作權的展出權,不得在法定期限內印刷出版該畫。當然,根據《繼承法》和《著作權法》第19條第1款的規定,畫家復制該畫的原始權利由其繼承人享有。如果小張和他的繼承人達成協議,仍然可以印刷出版,但壹般來說,他的繼承人會索要大部分稿酬,因為復制權屬於他;沒有繼承人的,該畫的復制財產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從65438+2月31的第二天起,畫家去世50年後,即從65438+10月1起,無論小張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組織,均可印刷出版該畫家的畫作,但需註明著名畫家的姓名。(根據第21條第壹款和著作權第二十條規定,著作權中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署名權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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