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關於網絡運載貨物的其他規定。
《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直播間經營者和直播營銷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社會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發布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
(二)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或者誤導用戶;
(三)營銷假冒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4)交易、關註、觀點、喜歡等虛構或篡改的數據流量;
(五)明知或者應知他人有違法或者高危行為,但仍為其宣傳、引流的;
(六)騷擾、誹謗、辱罵和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和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