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結婚兩年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結婚兩年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結婚兩年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結婚兩年不容易結婚,但是因為各種原因這個時候又要離婚,財產也需要分割。下面分享壹下結婚兩年後如何分割財產。

結婚兩年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 1?結婚兩年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有財產,壹般應平分。也就是說,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的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在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 * *財產,分割時分別歸管理人和使用人所有;對於差額部分,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補償對方。

(3)登記結婚尚未同居,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者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對方返還彩禮。

(4)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所占財產可歸壹方所有,共有所占財產的壹方應按所占財產價值的壹半補償另壹方。

(5)夫妻雙方當年經營的種養業,沒有收入的,考慮到有利於生產經營的發展,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

(6)雙方婚前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化。擴散部分應歸另壹方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7)通過婚姻取得的財產,如結婚時間短,或離婚時索要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可以酌情退回。如果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產的性質,可以作為贈與處理。

(8)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單獨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9)離婚時壹方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分割夫妻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照顧另壹方。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毀損、滅失,壹方以夫妻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二、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同壹財產的,除下列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原因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婚姻財產或者偽造婚姻債務,嚴重損害婚姻財產利益的;

(2)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療,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屬於夫妻的財產,離婚時可以平分。屬於夫妻壹方婚前財產的,根據相關規定屬於個人所有,除非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協議分割。

結婚兩年後的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成兩份?離婚時,夫妻* * *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借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地產歸產權登記壹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怎麽分公房?

公房承租人只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所以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會判決房屋的產權。

(壹)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經在壹方名下的。離婚時,對方可以要求分割使用權嗎?

在這個問題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采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筆者分析了以下九種情況,房產使用權應由夫妻雙方享有。

1.壹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姻關系持續5年以上的,另壹方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公房權益。註意這裏有壹方是婚前得的。如果壹方是婚後得到的,無論時間長短,另壹方都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壹方租住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也就是說,夫妻雖然結婚不滿五年,但如果調到同壹單位,另壹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如果壹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並取得公房租賃權,婚後夫妻雙方還貸,雖然購買公房的時間在婚前,但另壹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裏還有壹些不明確的地方,比如婚後償還了多少錢,對方有沒有權利提出這個要求,是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實踐中,法院會視情況處理。

4.婚後壹方或雙方取得公房租賃權的,無論承租人是誰,另壹方都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如果壹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後因租住房屋被拆遷而收回房屋租賃權,雖然房屋是壹方婚前租住,但只要婚後公房被拆遷,新公房的使用權就歸兩人所有。

6.夫妻雙方單位共同建造或購買的自有房屋。

7.夫妻壹方將租住的本單位或對方單位的公房歸還後,對方單位變更公房,即婚後變更的公房使用權也歸雙方所有。

8.雙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後合並交換公房。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可以出租的情形。這是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公房租賃權只判給壹方,明顯不公平,或者有其他嚴重不當後果時,可以根據該條款酌情處理。

(2)公房使用權判給男方還是女方?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筆者認為,法院在處理這壹問題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孩子的父母。夫妻離婚,受害最大的是孩子。為了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和穩定的生活環境,將公房使用權授予有孩子的壹方是合理的。此外,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兩歲以下的兒童壹般應判由女方照顧。

2.男人和女人在同樣的條件下照顧女人。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但總的來說,離婚對女性的傷害和打擊大於男性。據調查,目前離婚率較高的年齡段有三個:第壹階段是結婚兩年內進入“圍城”,想走出去;第二階段是35歲左右。男方事業有成,有外遇,容易離婚。第三階段55歲到60歲,覺得這輩子要瀟灑壹回,容易出軌導致離婚。尤其是第二階段,離婚率相當高。

3.照顧殘疾人或有生命危險的壹方。

4.照顧好無辜的壹方。什麽是“錯”?壹般來說,主要是指夫妻離婚是誰造成的。實踐中主要情況是壹方有婚外情,或者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者道德品質敗壞。

5、參照公有住房產權所有人(單位),決定獎勵給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權已授予壹方,另壹方能否獲得補償?

1.如果壹方沒有公房使用權,那麽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2.如果雙方都有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權利,由於最終只能將使用權判給壹方,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對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人進行適當補償。

結婚兩年離婚財產如何分割31。結婚十年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結婚十年以上應按夫妻財產分割。但是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該歸他們所有。

2.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法律規定?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的好處;

(四)因繼承或者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所有的財產;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

(4)壹方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3.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因為這種約定是口頭的,不確定,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必須是書面形式。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認為,在法院審理中,應當區分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和家庭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合理解決生產生活便利原則。

5.男女平等的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各種法律規範中,也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這壹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有權平分同壹財產,平等承擔同壹債務;

6.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這裏的“照顧”不僅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女方多加分,還可以在財產類型上把某壹生活中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影響、傳統因素造成的障礙、女性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來看,離婚後,女性在找工作、謀生等方面都弱於男性,她們需要社會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特別註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納入夫妻財產分割。

未成年人不能計入夫妻同壹財產,結婚十年後離婚財產如何分配,以夫妻共有財產為準,但復員軍人安置費不計入* * *共有財產。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前有未還清的債務,那麽離婚後也要還清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