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關於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實踐,首先影響了韓國,1961年韓國借鑒並采納了這壹保護舉措而頒布《無形文化財保護法》,並於1964年實施。之後,逐漸在菲律賓、泰國、美國和法國等國家得到了響應,類似的保護計劃相繼展開。
然而在西方,法理學家把知識產權被視為壹種資產,他們把版權和專利定義為將智慧加以物化。但是,那些集體的文化創造卻因沒有文字記載或記錄,對其價值的檢定存在著許多的問題。這也是這壹概念為國際認可遲緩的原因。
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7屆大會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引出了“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概念。為人類***同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立了永久性的、科學的有效制度,由此全世界才有了壹個***同的認識文化和自然價值的準則。
197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遺產保護的第壹次中期計劃(1977-1983)中首次提及文化遺產由“有形”和“無形”兩部分組成。然而,隨著保護文化遺產和自然工作的深入,對壹些傳統民間文化技藝保護的疏漏漸漸暴露。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遺產的認識,以及遺產的立法等方面也存在壹個不斷發展和逐漸完善的過程,通過遺產實踐發現,在對遺產的分類上僅以文化-自然二分法來劃分遺產過於寬泛。1982年,世界文化政策會議(墨西哥市)承認後來被稱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那壹類問題越來越重要,並將“非物質因素”納入到了有關文化和文化遺產的新定義中。
1982年,教科文組織成立保護民俗專家委員會,並在其機構中建立了“非物質遺產處”(Section for the Non-Physical Heritage),專門處理相關的事務。也就是說,隨著國際組織對遺產認識的提高和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壹些新的理念和概念相繼出現,而“物質、非物質遺產”的概念便是新認識的產物。
1989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5屆大會通過了《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書》(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建議要求各會員國充分意識到大量包含豐富的文化特性和各地民族文化淵源的口頭遺產正面臨消失的危險,應當采取法律手段和壹切必要措施,對那些容易受到嚴重威脅的遺產進行必要的鑒別、維護、傳播、保護和宣傳。
隨著人們在長期的探索實踐中不斷完善對世界遺產的認識,壹些新的理念和概念相繼出現。而在此過程中,由於受到日本遺產保護法律相關概念和分類的影響,同時“無形文化遺產”這壹概念被逐漸引入國際社會,其名稱後來亦被由日語“無形文化財(むけいぶんかざい)”直接翻譯成英語“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繼而為國際采用。不過,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中文版正式文件中,仍沿用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壹稱謂與之對應,且類似的情況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布的法語、西班牙語、俄語等多個版本的正式文件中亦有體現。
1997年,為了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的緊急現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9屆大會通過了《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傑作)宣言》(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
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1屆會員國大會的會議中,以“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稱謂代替了“民間傳統文化”,同年5月18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松浦晃壹郎在巴黎鄭重宣布了包括中國昆曲、日本能樂、韓國宮廷宗廟祭祀禮樂在內的首批19項“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傑作)”。
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召開的第32屆會議上,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其目的在於保護口述傳統和語言表達、表演藝術、社會實踐、宗教儀式、節日、有關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以及和傳統手工藝相關的技術。公約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代相傳的,但同時又不斷被社會群體進行再創造。這是壹項關於“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的國際公約,也為各成員國制定相關國內法提供了國際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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