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獲得內蒙古自治區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應當將資助資金按照下列比例用於資助獲獎項目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以及對該項專利技術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壹)按不少於50%的比例資助獲獎項目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
(二)按不少於20%的比例資助對該項專利技術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三)其余資助資金用於專利相關工作。
另,獲得內蒙古自治區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應當將資助資金按照下列比例用於資助獲獎項目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以及對該項專利技術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壹)按不少於50%的比例資助獲獎項目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
(二)按不少於20%的比例資助對該項專利技術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三)其余資助資金用於專利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