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科學技術成果,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中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在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執行任務,或者主要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本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對科技成果進行後續試驗、開發、應用和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
第三條科技成果轉化應當有利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促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維護國家安全。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尊重市場規律,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享有權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