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十四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或者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單證,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停留在設立海關地點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不得駛離。
進出境運輸工具從壹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壹個設立海關的地點,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並辦理海關手續。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不得改航出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十四條。
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或者駛離設立海關的地點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單證,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停留在設立海關地點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不得駛離。
進出境運輸工具從壹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壹個設立海關的地點,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並辦理海關手續。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不得改航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