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是國家(政府)公***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需要,憑借公***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壹種特殊分配關系。它體現了壹定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征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壹種特定分配關系。馬克思指出:1.“賦稅是政府機關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2.“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19世紀美國法官霍爾姆斯說:“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說明了稅收對於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
二、歷史上,在國家產生的同時,也就出現了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在我國古代的第壹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出現的財政征收方式是“貢”,即臣屬將物品進獻給君王。當時,雖然臣屬必須履行這壹義務,但由於貢的數量,時間尚不確定,所以,“貢”只是稅的雛形。而後出現的“賦”與“貢”不同。西周,征收軍事物資稱“賦”;征收土產物資稱“稅”。春秋後期,賦與稅統壹按田畝征收。"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臣屬征集的軍役和軍用品。但事實上,國家征集的收入不僅限於軍賦,還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此外,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稱"賦"。所以,“賦”已不僅指國家征集的軍用品,而且具有了“稅”的涵義。清末,租稅成為多種捐稅的統稱。農民向地主交納實物曰租,向國家交納貨幣曰稅。
三、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征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強制性特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稅收分配關系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征收完全是憑借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壹方面是稅收的征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