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賣淫,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自願和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嫖娼,是指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為手段,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指賣淫者在與對方發生性關系時的主觀目的是營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為目的。這就排除了:以戀愛為基礎發生的婚前、婚外性行為;以交朋友、單純追求性刺激為目的而發生的性行為;雙方沒有金錢交易,單純地為獲得生理滿足而發生的性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