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專利申請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是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內容。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22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這三項被稱為 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因為他們關系到專利申請中被認為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是指,即技術方案的技術內容。
新穎性是發明和實用新型被授予專利權的最基本條件。國家對發明人授予專利全,目的就是為了換取發明人將其新發明公開。
實用性是為了在產業上應用。如果沒有應用價值,就不值得給予保護。
創造性要求的提出比較晚。晚於前兩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