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的回答,僅供參考。
這個計算機軟件是劉工程師承擔的科研項目完成的,應該是職務作品。
因為滿足以下條件:
(1)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工作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造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負責;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的職務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屬於單位,作者享有署名權。
此外,根據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任職期間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軟件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該軟件的自然人給予獎勵:
(1)根據工作中明確規定的開發目標開發的軟件;
(2)所開發的軟件是從事自己工作活動的可預見結果或自然結果;
(三)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開發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軟件。
綜上,著作權由單位享有,劉工程師的做法侵犯了單位的軟件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