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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向律所收費是什麽行為?

俗話說,紀律是鐵,誰碰誰流血。這幾天從司法部官網看到最新的律師懲戒通知。我總結了五點經驗,這也是律師執業的五條紅線。在此與大家分享,既是對自己的警示,也是對同行的提醒。如果有什麽用得上的地方,那就太好了!

第壹,律師費不計入律所的公司賬戶。

這是第壹條鐵律,也是第壹條禁忌。從我進律所實習的那壹刻起,我的主任就告誡我,不能也不允許私自收費。因為私自收費的執業風險極大,得不償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必須掛靠在律師事務所,律師必須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合同,收取案件代理費。千萬不要因為律所收管理費而直接從個人賬戶收取委托人的費用。這樣漏洞百出的操作遲早會成為定時炸彈。

二、律師私自受理案件,未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批準。

這種執業風險在兼職律師身上是很明顯的。最後壹段,律師必須掛靠在律師事務所,所以律師必須在律師事務所主任的受理審批表上簽字,至少要得到律師事務所主任的同意。當然,這種同意在個別情況下也可以是事後的,但不經過律所主任是不對的。另外,結案後,律師壹定要把案卷整理好,送律師事務所歸檔,不能隨意處置。

三、律師涉嫌危險駕駛等故意犯罪而被吊銷執照的。

這是最不應該做的事,也是最可悲的事。酒是好東西,但是喝的人壹定要把握好度,不然會反噬自己。我曾經寫過壹篇文章《千萬不要再喝酒了,生命只有壹次,信任只有壹次,失去了健康,就再也沒有了!》“,酒後駕車是大忌。前段時間大家都知道前央視主持人因酒駕被刑拘,我們的律師同事也因酒駕被刑拘。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律師,將被吊銷執業證書。這位同事因為這個大錯親手砸了自己的飯碗,相信他會很後悔。

四、律師違反規定在看守所傳遞信件或物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采取強制措施到法院宣判,只有律師才能有機會見到犯罪嫌疑人。所以律師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師壹定要珍惜自己的身份,壹定不能因為私利,或者因為不能保全面子,去做讓自己處於不利地位的事情。說得好聽點,也許會有人警告妳,或者舉報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再也不讓妳見面。說白了,這次事件要吸取的教訓有很多,比如吊銷執照,甚至把自己送進監獄。

五、律師不能誘導當事人,不能介入案件,不能隨意承諾和誘導當事人行賄。

對於這件事,很多剛進入律師行業的新手都容易犯錯誤。面對當事人的各種說法,壹定不要直接斷言:“妳說這個有風險”、“妳不應該說這個”、“妳應該說這個……”。不能讓自己被懷疑做偽證或者妨礙作證。有時候我們的善意是換不來當事人的真心的。如果真的需要提醒,我們的老律師是這麽說的,類似的案子怎麽樣,當事人怎麽說,法院最後怎麽受理。

不學就不知道。做專職律師的同事壹定要註意。最後祝各位同仁財源廣進,執業順利!

備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十條律師只能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領新的律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從事業務。

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三)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文章作者

劉國英,2016第壹批轉業軍官,微博頭條作者,知乎、簡氏專欄作者,三級心理咨詢師、助理理財師,廊坊軍創之家首任秘書長,廊坊軍創律師誌願服務隊創始人,現為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廊坊郵政特邀社會監督員,廊坊市安次區圖書館閱讀促進工作委員會委員,河北同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