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復制權,是指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二、盜版的危害
1,侵犯版權。盜版作品是竊取正版作品的可恥行為,嚴重危害正版作品的創作和發展。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領域尚不完善,壹些不法分子利用這些機會非法獲利。
2.破壞市場秩序。嚴重破壞出版、發行、創作市場經營秩序,損害合法經營者權益,阻礙文化市場創新發展。
3.對管理和稅收的影響。嚴重影響了文化市場的正常管理和稅收工作,盜版行業極大幹擾了正版商品的正常銷售。在他們極力逃避管理和稅收的前提下,直接造成了我國出版發行稅收工作的巨大損失。
4.沒有售後服務。盜版作品沒有售後服務,這是業內默認的。雖然商家在購買前大肆宣傳絕對正品,抱著僥幸心理購買的用戶最後發現是盜版商品,但大家似乎都知道了,保持沈默。這給監管和執法帶來很大困難,所以壹旦發現盜版,要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5.盜版軟件壹般都帶有病毒。盜版軟件領域極有可能攜帶危害個人電腦的病毒。從市場情況來看,攜帶病毒的盜版軟件非常多,確定它絕對無毒的人堅決不信!
6.攜帶不健康內容。特別是壹些來自國外的盜版軟件,充斥著不健康的內容,對青少年的成長和社會風氣非常有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向公眾傳播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
(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臨摹、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暫時許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和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公開復制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通過投影儀、幻燈機等技術設備;
(十壹)播放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重播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播放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拍攝音像作品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為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