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特殊風險
1.安全風險。互聯網金融,依托功能強大的互聯網平臺,互聯網平臺具有松散、匿名、自由等特點,互聯網的安全漏洞往往給互聯網金融帶來難以估量的安全風險。開放的網絡通訊系統,神出鬼沒難以預期的電腦黑客,不健全的網絡監管制度和種種不成熟的身份識別技術和秘鑰技術等壹些列因素***同給互聯網金融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互聯網金融使得大量的私人信息通過數據挖掘和數據分析被泄露出來,用於非法用途,給社會秩序帶來混亂,給個人隱私帶來風險。此外,由於我國互聯網金融起步晚、基礎薄弱,在發展過程中不僅大量借鑒了國外技術經驗,同時也大量直接引進了國外的互聯網金融軟件系統。這樣壹來,就等於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安全的命脈握於外人之手,缺乏互聯網金融技術自主知識產權就缺乏互聯網金融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沒有了獨立性和自主性,我國的互聯網金融安全必然不堪壹擊。
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網絡金融交易者在合約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義務的風險。網絡金融業務和服務機構都具有顯著的虛擬性。虛擬化的金融系統可以利用虛擬現實信息技術增設虛擬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從事虛擬化的金融服務。網絡金融中的壹切業務活動,如交易信息的傳遞、支付結算等都在由電子信息構成的虛擬世界中進行。網絡金融服務方式的虛擬性使交易、支付的雙方互見面,只是通過網絡發生聯系,這使金融機構對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實性驗證的難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間在身份確認、信用評價方面的信息不對稱,從而增大了信用風險。我國目前的社會信用狀況是大多數個人、企業客戶對網絡銀行、電子商務采取觀望態度的壹個重要原因。因此,網絡金融中的信用風險不僅來自服務方式的虛擬性,還有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完善而導致的違約可能性。
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是商業銀行正常存在的壹種風險類型,銀行的流動性來自於銀行存款和貸款,壹旦銀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貸款所需,就產生了流動性的不足,這種流動性不足根源於銀行償還能力的有限和取款數量的難以預期。銀行流動性直接關乎銀行的經營能力和信用,流動性不足將導致銀行貨幣流通的緩慢甚至停滯,嚴重時有可能導致銀行的倒閉。
4.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由於網絡金融立法相對落後和模糊而導致的交易風險。互聯網是壹個全球信息交互的平臺,互聯網金融是壹個跨國界的金融平臺,然而由於各個國家、地區經濟制度和法律規定的差異,互聯網交易雙方對於互聯網金融的規則很難達到完全壹致,這就加劇了壹些互聯網金融的違規違法幾率,從而誘發法律風險。互聯網金融在很多發展中國家都剛剛起步,相關法律體系還不完善,如在網絡金融市場準入、交易者的身份認證、電子合同的有效性確認等方面尚無明確而完備的法律規範。因此,在采用bis後,利用網絡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務,簽訂經濟合同就會面臨在有關權利與義務等方面的相當大的法律風險,容易陷入不應有的糾紛之中,使交易者面臨關於交易行為及其結果的更大的不確定性,增大了網絡金融的交易費用,甚至影響網絡金融的健康發展。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嚴重威脅到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阻礙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縱深發展。面對互聯網金融的諸多風險,我們要做好完全的風險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