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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合理利用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放射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經無害化加工處理,並且符合強制性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不會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或者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程序認定為不屬於固體廢物的除外。第三條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堅持源頭防治優先,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提高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以及汙染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負責,制定和實施有利於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規劃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防治、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固體廢物源頭減量、綜合利用及控制汙染環境的防治能力。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提高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踐行綠色低碳、節能儉約的生活方式,減少固體廢物產生,對造成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普及,增強公眾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意識,拓展公眾參與途徑。第七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科技、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督促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做好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排查隱患,配合查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違法行為。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環境質量標準以及本省經濟、技術條件,制定符合本省實際的固體廢物鑒別地方標準、鑒別程序和本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技術地方標準。第十條 市、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將本轄區內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貯存、利用、處置狀況等信息定期公布,並建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通過全省統壹的政務服務網,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行政執法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執法主體、監督方式、受理舉報、投訴電話、電子信箱、投訴處理程序及固體廢物汙染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通過本省固體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月填報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並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企業事業單位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眾開放設施、場所,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第十壹條 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應當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投資概算。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企業固體廢物汙染防治信用評價制度,對企業固體廢物汙染防治信用情況開展年度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固體廢物汙染嚴重違法信息記入環境違法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