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法院無法處理的案件如何處理?

法院無法處理的案件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第三巡回法庭依法駁回的六類案件:

第壹類是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總部立案或處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涉外商務、海事、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審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

第二類是仍在正常審理和審查程序中的案件。主要包括:尚在審理或復查過程中的案件,應向正在審理或復查的人民法院反映問題;第壹審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三類是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或者上訴,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類是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案件。主要包括:不服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申訴的裁定或者通知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審判決、裁定的案件。

第五類是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民商事、行政案件。

第六類是指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立案終結,或者巡回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結裁定並送達涉案終結通知書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