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涉稅案件管轄:
A.對於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①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②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
③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壹律無效。
B.對於人民檢察院已經立案偵查的依法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涉稅等案件:
①可由人民檢察院繼續辦理完畢;
②或由人民檢察院移交公安機關辦理。
3、《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的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4、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5、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A.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B.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二、法律另有規定不屬於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辦理;
2、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3、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4、檢察院自偵案件由檢察院直接受理;
5、自訴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
三、公安機關偵查管轄規定。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2、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
A.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B.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3、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
A.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B.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4、公安機關的級別管轄:
A.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
B.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
①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②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壹款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
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於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壹律無效。
對於人民檢察院已經立案偵查的依法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涉稅等案件,可由人民檢察院繼續辦理完畢,或由人民檢察院移交公安機關辦理。
4.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壹)故意傷害案(輕傷);
(二)重婚案;
(三)遺棄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 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汙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自訴,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並移交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六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第二十條 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工作區域內和列車、輪船、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水運、通訊、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交通線上執行任務中發生的案件,分別由發案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管轄。
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大面積林區的林業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壹條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壹)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五)軍人退出現役後,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六)軍人退出現役後,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準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於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依照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的原則辦理。
列入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門,以及武警黃金、交通、水電、森林部隊人員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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