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妳的行業和規模,工商局認可妳是微型企業,但是放貨是銀行(或者其他機構)的事情;郵儲、農行等銀行對小微企業有壹定政策,免息是不可能的。再低點。
二,重慶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政策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和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滿足微型企業融資需求,大力促進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幹意見》(渝府發[2010]66號)(以下簡稱《意見》)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微型企業,是指重慶市轄區內從業人員(含投資人)20人以下、投資額65438+萬元人民幣及以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九類人員包括中專畢業生(含中專、職高、大專、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高職學生)、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農民”、三峽庫區、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文化創意人員、信息技術人員等。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是指貸款金融機構根據重慶市微型企業相關政策向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主要指由指定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貸款,也包括微型企業直接提供抵押、質押或擔保的貸款。第五條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擔保是指微型企業作為擔保申請人,擔保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受理其申請,經批準後為其在銀行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貸款提供擔保。第六條市財政在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外貿、中小企業、農業、科技、旅遊等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部分微型企業創業融資專項資金。,並將其用於貸款貼息和風險損失補償。第二章創業扶持貸款基本規定第七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由具有重慶戶籍、借助國家政策的“九類群體”發起設立。例如,與他人合夥設立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其在合夥企業或者公司中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不得低於50%;(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標明“微型企業”的營業執照;(三)註冊地和經營地在重慶市範圍內;(四)具有創業能力,即應具備的年齡、行為能力,並經過創業培訓,具備壹定的經營管理能力;(五)企業及其投資者信用記錄良好,無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或惡意透支信用卡記錄,無涉黑涉賭涉毒不良記錄;(六)持有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的貸款證和卡;(七)有營業場所和壹定數量的自有資金;(八)貸款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按《意見》規定對科技、文化創意、軟件開發和服務型微型企業給予重點支持,不得向國家禁止的行業或項目的微型企業發放貸款。第九條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微型企業可在中國農業銀行分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設立開戶行,辦理相關貸款業務。第十條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人投資額(含財政補貼)的50%。第十壹條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主要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貸款。第十二條申請貸款的微型企業信用等級可以不評定。第十三條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自貸款到帳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應按時還款。借款人貸款到期後仍需貸款的,可直接向貸款金融機構申請商業貸款,不再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優惠政策。第十四條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利率可參照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執行,即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第十五條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可用於按期結息、分期償還本金。貸款逾期應按貸款金融機構的規定支付罰息,罰息應由借款人承擔。第十六條借款人申請微型企業貸款時,可選擇貸款金融機構認可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或直接提供抵押、質押和擔保。專業擔保公司必須符合放貸金融機構的準入條件,並簽訂擔保合作協議,約定擔保總額、合作期限、雙方責任等。借款人直接提供抵押、質押和保證擔保應符合貸款金融機構的有關規定。第十七條貸款發放前,借款人的自有資金必須在貸款資金到位前同比例到位。第十八條逾期不能收回的微型企業貸款本息,由工商、財政、貸款金融機構等部門認定。* * *,市財政專項資金和區縣(自治縣)財政專項資金分別承擔1/3,其余1/3由貸款銀行和擔保機構協商承擔。第三章創業扶持貸款辦理程序第十九條借款人向貸款金融機構申請微型企業貸款前,應當按照《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辦理工商登記。第二十條借款人完成工商登記註冊後,向承貸金融機構或擔保公司申請貸款,承貸金融機構或擔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門申請查詢借款人申辦企業及經營活動的相關信息。擔保公司對微型企業擔保申請原則上應簡化審核流程,內部審核後5-7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擔保。承貸金融機構在擔保公司批準擔保後,簽訂借款合同,發放貸款。第二十壹條貸款金融機構應當簡化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發放流程,根據借款人的實際需求,在完善擔保手續、簽訂貸款和擔保合同後,發放已批準的貸款。貸款審批期限原則上應在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根據實際資金需求使用貸款,銀行和擔保公司應做好貸後管理和回收工作。第四章創業扶持貸款貼息程序第二十三條微型企業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時,基準利率產生的利息由微型企業承擔,浮動利率享受財政貼息。貼息資金由市級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融資專項資金承擔。第二十四條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期還本付息,並在結清最後壹期本息後,委托貸款金融機構憑結息清單或憑證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貼息資金後,貸款金融機構將貼息資金壹次性劃入借款人在貸款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第二十五條貼息資金由各區縣(自治縣)財政於每年3月底前對上壹年度微型企業貸款貼息憑證和確認清單進行審核匯總後報市財政,經市財政審核後據實撥付。該款只能用於微型企業貸款的貼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創業扶持貸款擔保管理第二十六條專業擔保公司通過以下方式為貸款人提供擔保: (壹)三峽擔保公司設立專門部門負責微型企業貸款擔保工作,並自主制定該部門績效考核制度。(2)三峽擔保公司對有分支機構的區縣(自治縣)符合擔保條件的微型企業,經分支機構審核後,提供直接擔保。其他區縣(自治縣)由經過三峽擔保公司審核授信的專業擔保公司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三峽擔保公司提供再擔保。第二十七條擔保金額。單戶微型企業貸款擔保最高不超過5萬元。第二十八條年擔保率。參與微型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公司按照現行《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最低標準和不高於擔保金額的2%收取擔保費。第二十九條保證期限。擔保公司為微型企業貸款提供的擔保期限為1-2年。第六章創業扶持貸款的監督管理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金融行業等有關單位和承辦貸款的金融機構,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對借款人和貸款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負責微型企業的申請、培訓、註冊、評估和推薦;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微型企業發展財政扶持資金和融資專項資金,牽頭處理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風險損失;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信貸資金的落實;貸款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的微型企業貸款操作流程和核算機制,建立微型企業貸款綠色通道,提高其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積極性。工商、財政、金融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合作,各司其職,充分發揮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第三十壹條本辦法由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領導小組制定、解釋並組織實施,自2011、1之日起執行。第七章附則《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和擔保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2020年重慶小微企業認定條件?
從事國家非限制或禁止行業的企業,同時滿足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來判斷該企業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