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釋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到社會上,因此,必須附加壹定的條件:
(1)適用假釋的對象只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2)適用假釋的刑期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
適用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況",是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3)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
2、假釋的程序與減刑相同,同時,刑法也明確規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進行假釋。
3、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4、對假釋犯的監督及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根據其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並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並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
(4)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遵守關於假釋的各項規定,沒有以上所說的三種情況,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應當公開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