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網絡上“人肉”是否違法
人肉搜索的行為不合法,是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18條規定,不得擅自進行未經許可的計算機學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
而事實上人肉搜索引擎從誕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觸及到隱私問題,因此對於人肉搜索可能帶來的泄密、隱私侵犯等問題。
二、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壹)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註意義務;
(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第十壹條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
(二)為促進社會公***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
(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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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